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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GA/T579-2005
6.2 限制可燃物
6.2.1 车站内应严格控制可燃材料,车站建筑装修材料和列车车厢内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相关的设
计规范。
6.2.2 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经营场所。
6.2.3 车站站厅内严格按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限制商业经营场所占用面积的比率和数量,并加强消
防安全管理。
6.2.4 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和管理用房内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可燃垃圾堆积时间不应超过一昼夜。
上一节:
6.1 一般规定
下一节:
6.3 吸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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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要求
5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要求
5.1 一般规定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4 部门主管人员
5.5 消防安全员
5.6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6 危险源控制
6.1 一般规定
6.2 限制可燃物
6.3 吸烟管理
6.4 明火(动火)管理
6.5 电气火源控制
6.6 燃气控制
6.7 采暖控制
6.8 用油系统控制
6.9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控制
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7.1 城市轨道交通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7.2 运营单位应急预案
7.3 控制中心应急处理预案(调度指挥预案)
7.4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急处理预案
7.5 车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7.6 乘客疏散预案
7.7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8 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管理
8.1 消防设施使用操作规程
8.2 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制度
9 抢险救援工具备品
10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1 消防档案
参考文献